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 上訴人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上 訴人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周廣峯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弈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奕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