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陳奕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上 訴人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周廣峯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弈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奕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