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蕭炎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水金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1494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