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蘇立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蘇立芳 黃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