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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黃嘉烈何君豪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林勝陽

  • 上訴人
    蘇立芳黃楷婷
  • 被上訴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蘇立芳 黃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 上訴 人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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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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