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寶琳、李俊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被上訴人 李俊霖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李增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於是日前具狀陳報原證三存證信函送達被上訴人之日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