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詹青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國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至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 案判決,如被告未為聲明請求返還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賠償其所受損害,因被告既未為此項聲明,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不因法院未告以得為該聲明而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第一審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對伊強制執行,受償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息。嗣經伊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伊給付超過37萬5,00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漏未於主文命相 對人返還伊因假執行所為給付112萬5,000元本息,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經查聲請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聲明請求於判決內命相對人返還及賠償,為聲請人所自承,則依首揭說明,本院判決關於訴訟標的、訴訟費用之裁判並無脫漏,亦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