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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賴秀蘭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游健明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 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 帶 上訴人 台信環保清除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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