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鞏衛
- 上訴人劉慧娟
- 被上訴人鴻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劉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 代理人 卓映初律師 被 上訴人 鴻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鞏衛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A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A欄所示記載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如附表B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 A原記載 B更正後記載 主文第二項 壹拾柒萬零捌佰陸拾壹元 壹拾柒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事實及理由五㈢、六、附表總計欄5 17萬861元 17萬1,09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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