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 上訴人
-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立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秋琴
- 訴訟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