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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黃雯惠趙伯雄賴秀蘭

  • 當事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秋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宋立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秋琴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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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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