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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賴秀蘭

上訴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立民律師
被上訴人
黃秋琴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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