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宋立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秋琴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