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巫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巫慧英(兼劉麗文之承受訴訟人) 劉佳琪 劉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德 黃曉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高宏文律師 陳禹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達 被 上訴 人 楊堯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