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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雯惠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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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范愛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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