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葉照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范愛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