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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舒雁周群翔陳杰正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3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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