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4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3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