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77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23、25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