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6月8日以109年度勞抗字第3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又原告雖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