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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周舒雁沈佳宜周群翔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5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8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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