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5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8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