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07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以附表所示聲請再審本院案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 項次 聲請再審本院案號 訴訟救助本院案號 確定裁定 相對人 案由 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8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7號 本院109年4月29日 109年度勞抗字第37號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確認僱傭關係 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29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08號 本院109年4月29日 109年度勞抗字第38號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救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