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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胡宏文朱慧真陳筱蓉

  • 原告
    彭衍化彭巧婷彭泰宏范鎮榮范黃菊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彭衍化 彭巧婷 彭泰宏 范鎮榮 范黃菊妹 共同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重勞 上字第4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劉光輝、楊國開、張立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人以其等為范姜寶妹之遺屬,因范姜寶妹職業災害死亡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訟爭事件);又訟爭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依其所上訴理由狀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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