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 相對人
-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意旨同此見解)。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33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9年1月8日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109年度救字第13號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雖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業、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抗告費,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憑。惟依聲請所提前開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固無財產,惟其於107年度仍有所得新臺幣(下同)29,330元,且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復未就其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