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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張文毓

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許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憑(見卷第13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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