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嘉烈邱琦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游許阿花

  • 原告
    姜榮昇
  • 被告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許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憑(見卷第13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視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