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姜榮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游許阿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相 對 人 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許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憑(見卷第13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視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