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英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英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5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此於准予訴訟救助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為准許時,亦應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欣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龍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事件審理時,曾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 經該院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第32條,以107年度救字第32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