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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江春瑩

上訴人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上訴人
李嬌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玖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裁判費之預納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攸關公益,屬於訴訟成立(合法)要件,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應依職權調查該要件是否具備,以維護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倘下級法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上級法院仍得重新核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另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被繼承人張翠香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金鳳事務所作成之97年度北院民公金字第00337號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並請求回復張翠香所遺如附表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其就系爭遺產有8分之1之特留分存在,並請求回復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遺產予全體繼承人之判決。則被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目的,係為取得系爭遺產應繼分4分之1,屬財產權訴訟,且價額高於備位聲明,依上開說明,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4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153萬6,638元(計算式:46,146,550×1/4=11,536,638,元以下4捨5入),被上訴人依此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1萬3,552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3萬7,343元(見原審卷一第5頁、卷三第154頁),尚應補繳7萬6,209元(計算式:113,552-37,343=76,209)。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209元,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張翠香遺產 現登記所有人/領取人 起訴時價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7,851,450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卷外鑑定報告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權利範圍:全部 李國雄   14,115,1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李國雄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8,033,25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7/10000 李圓圓、李家雄、李國雄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 李圓圓、李家雄   5,257,6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1000 李圓圓、李家雄   5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83,009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6 郵局存簿新店雙城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李國雄   105,923  見本院卷二第165頁 7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9股、11.15元/股 李國雄   10,58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5頁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9股、24.6元/股 李國雄   16,211   見本院卷二第165、266頁 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61股、16.1元/股 李國雄   29,962  見本院卷二第165、361頁 10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4,136股、18.85元/股 李國雄   643,464  見本院卷二第165、268頁 106年11月22日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46,146,55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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