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凱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鳳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徐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 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