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子卿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鳳
- 訴訟代理人
-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徐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