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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秀貞毛彥程蔡世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鳳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徐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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