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許永輝、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柏云投資有限公司、林國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永輝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上訴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云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國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Ο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