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姜建仲、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蕙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