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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上訴人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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