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介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介賢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得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華 訴訟代理人 蘇昭銘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