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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賴劍毅陳君鳳呂淑玲

上 訴 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4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萬51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7,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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