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劉朝明
- 上訴人造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造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榮村即沈榮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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