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號
- 上訴人
-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齊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材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