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子明、齊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齊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材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