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66號
- 抗告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抗告人
- 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瑞芬
- 上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 翁鵬倫律師
- 相對人
-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臨時管理人吳逸軒律師
- 代理人
- 陳宣尹
- 相對人
-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村
- 代理人
- 林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5之「門牌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5之「更正後之門牌號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之門牌號碼 更正後之門牌號碼 1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2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1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1 3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2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2 4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3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3 5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4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