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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66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翁昭蓉呂淑玲羅惠雯

抗告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抗告人
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芬
上二人之共同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
相對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臨時管理人吳逸軒律師
代理人
陳宣尹
相對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代理人
林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5之「門牌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5之「更正後之門牌號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之門牌號碼 更正後之門牌號碼 1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 2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1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1 3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2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2 4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3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3 5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4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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