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威通環保有限公司、張永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38號 抗 告 人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王育珍」應更正為法官「譚德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 第232條第1、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與原本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