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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賴劍毅

抗告人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

馬國柱

黃國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號裁定駁回在案,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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