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39號
- 抗告人
-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袁震天
馬國柱
黃國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壯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65號裁定駁回在案,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