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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陳秀貞林哲賢毛彥程

  • 原告
    羅淑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8號 抗 告 人 羅淑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其 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關於「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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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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