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67號
- 抗告人
-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筱卿
- 相對人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原裁定所命抗告人供擔保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更正為「原裁定所命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