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65號
- 抗告人
- 盈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和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9年5月8日108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6月12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932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仍未繳納,此有原法院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參原審卷第454、464頁、468至474頁)。則依首揭規定,抗告人上訴即非合法,原法院於同年8月17日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謂:伊未向相對人申請網路電話,公司之資料及負責人之證件係遭盜用,相對人對伊請求給付電信費為無理由等語,惟此核屬抗告人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尚非其本件上訴合法與否所得審究。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