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41號
- 抗告人
- 樓慧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36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3條亦有明定。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倘債權人不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押。
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向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傑公司)購買泰國瑞傑花園建案(RJ GARDEN PREMIUM)第1棟5樓編號10A+房屋(下稱A房屋)、第2棟4樓編號16B房屋(下稱B房屋,與A房屋合稱系爭房屋),A、B房屋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113萬元,兩造並簽訂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買賣合約、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回買回租協議(與前開房屋買賣合約,合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瑞傑公司應自106年1月25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每年給付系爭房屋房價8%之折讓金或租金23萬5,200元,惟傑瑞公司自108年1月起即未按時給付。相對人王際平則為傑瑞公司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責。因相對人正將所有財產搬離隱匿,為免相對人脫產,致伊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願供擔保請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在1,8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惟原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伊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並准予假扣押等語。
經查,抗告人主張向傑瑞公司購買系爭房屋並簽訂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傑瑞公司每年應給付抗告人23萬5,200元,然自108年1月起未按時給付,且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等節,固提出系爭契約、民事起訴狀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堪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惟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則未提供相關事證以供審酌,僅空言主張伊找傑瑞公司付款時,傑瑞公司已搬遷2至3次云云(見本院卷第8頁),難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則縱其稱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尚與假扣押之要件未合。原裁定認抗告人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據以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要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