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孫瑞芬、林光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41號 抗 告 人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芬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裁全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給付之訴,若當事人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即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本件相對人係以抗告人應返還投資未成之投資款,聲請假扣押,即屬就具體特定訴訟,以自己之名義為聲請人,而具受裁判之資格,是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尚符當事人適格。抗告人固謂投資人不明,相對人假扣押聲請,當事人不適格云云,要不足採。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為助伊辦理增資擴大營業,委請第三人呂健強於民國106年10月至107年1月間將投資款人民 幣3,400萬元匯入第三人江蘇弋果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下稱江蘇弋果公司)南京銀行秦淮支行帳戶。嗣因被告知增資不符法令,向伊索還上開投資款未果,為保全對伊之請求,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然呂健強係受相對人抑或第三人林光清所託匯款;相對人究為投資抗告人,還是江蘇弋果公司,均有未明。又伊未與相對人洽談投資,亦未曾收受相對人投資款,自無返還該投資款之理。再者,伊因擬與大陸方面公司整併至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故董監事持股於108年12月25日全數變更為零,並非已無資力等情。原裁定准許相 對人之請求,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業提出投資合作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證明書、來往通行證、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律師函、抗告人覆函等件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其主張之假扣押原因,亦有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可參,足認抗告人 資力不足以清償債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復陳明釋明或有不足,願供擔保。其聲請對抗告人財產為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原法院酌定擔保金額裁定准許之,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