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41號
- 抗告人
- 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瑞芬
- 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相對人
- 林光明
- 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裁全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給付之訴,若當事人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即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本件相對人係以抗告人應返還投資未成之投資款,聲請假扣押,即屬就具體特定訴訟,以自己之名義為聲請人,而具受裁判之資格,是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尚符當事人適格。抗告人固謂投資人不明,相對人假扣押聲請,當事人不適格云云,要不足採。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為助伊辦理增資擴大營業,委請第三人呂健強於民國106年10月至107年1月間將投資款人民幣3,400萬元匯入第三人江蘇弋果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弋果公司)南京銀行秦淮支行帳戶。嗣因被告知增資不符法令,向伊索還上開投資款未果,為保全對伊之請求,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然呂健強係受相對人抑或第三人林光清所託匯款;相對人究為投資抗告人,還是江蘇弋果公司,均有未明。又伊未與相對人洽談投資,亦未曾收受相對人投資款,自無返還該投資款之理。再者,伊因擬與大陸方面公司整併至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故董監事持股於108年12月25日全數變更為零,並非已無資力等情。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請求,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業提出投資合作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證明書、來往通行證、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律師函、抗告人覆函等件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其主張之假扣押原因,亦有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可參,足認抗告人資力不足以清償債務,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復陳明釋明或有不足,願供擔保。其聲請對抗告人財產為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原法院酌定擔保金額裁定准許之,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