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修仁、博客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明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博客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以相對人為對造,依兩造間商品供應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並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兩造就因系爭合約所生訴訟,合意由原法院管轄等情,核與其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第21條約定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依首揭規定,自應認原法院就抗告人所提訴訟有管轄權。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於法核無不合。原法院以抗告人不能提出文書證明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