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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林晏如

抗 告 人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博客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以相對人為對造,依兩造間商品供應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並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兩造就因系爭合約所生訴訟,合意由原法院管轄等情,核與其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第21條約定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21頁),依首揭規定,自應認原法院就抗告人所提訴訟有管轄權。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於法核無不合。原法院以抗告人不能提出文書證明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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