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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酌減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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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5號 抗 告 人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抗 告 人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抗 告 人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娟娟 住同上 抗 告 人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抗 告 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抗 告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抗 告 人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抗 告 人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健飛 抗 告 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抗 告 人 周君怡即怡兒診所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李國光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抗 告 人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 抗 告 人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抗 告 人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德 抗 告 人 陳毅即順毅商行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朱政愷 法定代理人 抗 告 人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 ,就伊聲明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調查證據,未附理由逕裁定:「聲請駁回」,「聲請駁回,無調查必要」。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286條規定。抗告人不服,抗告前來。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查:原法院認為證據不需調 查者,得不為調查,合於同法第286條但書之規定。且當庭 諭知不予調查,應屬行使訴訟指揮性質,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對該等裁定抗告,依上揭說明,於法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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