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凱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上字第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民國109年3月9日準備程序開庭時,相對人訴訟代理 人曾就本院訊問內容陳述有利於聲請人之言論事項,卻未見記明於開庭筆錄內,恐有損聲請人權益之虞。為此,聲請人為維護自身法律上權益,實有調取當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