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號
- 抗告人
-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木清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