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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抗告人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木清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6日送達抗告人。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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