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易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謝易玖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整庭期之詳 細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 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