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0號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以:伊因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民國(下同)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為釋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107年所得新臺幣(下同)9萬1,155元,財產總額1萬8,990元,108年財產總額33萬9,685元,有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33至35頁),可認聲請人截至108年猶有相當資力。且參以聲請人現年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本院卷第3頁),正值青壯年,非無工作能力,此由聲請人於108年間自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受領所得總額32萬7,095元,及其於108年7月27日起至同年月10月16日止之投保薪資為3萬6,300元、於108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之投保薪資為2萬7,600元(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益臻顯然。是以上開所得、財產及工作投保狀況,尚難認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籌措款項之經濟上信用。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