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坤鎔
- 聲請人
-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2號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1號訴訟救助事件,下稱抗告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