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羅嬿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7 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建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380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 年度建建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