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千田謹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107年度醫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提起原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4號損害賠償訴訟,前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上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