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姜廣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生活困難,無業且無收入及固定資產,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 第302號裁定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僅能釋明聲請人自108年11月21日退保後即無投保勞工保險 之紀錄;又其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登記、建檔,與稅捐課徵相關之所得、財產資料,倘非與課稅有關之所得或財產,即無由於前開清單上顯示,是亦無從憑以證明聲請人之完整財產狀態;而依聲請人所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 ,其除於嵐雅實業有限公司、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京五分公司、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金多媒體有限公司、奧爾司活動創合有限公司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依序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9,060元、12,900元、1,000元、450元、1,983元、65,611元外,該年度另有營利所得,與前開薪資所得合計共91,155元,衡諸聲請人現年37歲(72年9月生,見本院卷第6頁),正值青壯年,並無證據證明其無工作能力,自難認其全然缺乏籌措款項之信用技能或方法而無資力,致無力支付本件應繳納之聲請再審裁判費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所提原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係另案與第三人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件不受拘束。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