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
    李眉汝

  • 原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李眉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德、巨榕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母親李眉汝騎機車遭相對人陳明德駕駛營業自小客車碰撞,受有下肢癱瘓之重傷害,伊在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依侵權行為法則及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追加起訴請求相對人陳明德及其雇主即相對人巨榕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慰撫金新臺幣80萬元,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