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聲請人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相對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交付股票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曾聲請補充鑑定,雖經受命法官不同意,而僅同意傳喚鑑定人到庭為證,但當日筆錄漏未記載,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9年1月31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