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洪方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梁正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78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7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民國109年4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78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為確保證人邱美燕於109年4月8日之證詞與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內容得以完整保存,作為日後救濟之 證據,爰聲請交付109年4月8日準備程序、109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47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在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