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度抗字第1478號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有勝訴之望為由云云,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並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