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甫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代 理 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再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再審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81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211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惟聲請人已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09 年度再字第58號),是如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繼續進行,聲請人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暫予停止等語。 三、經查,系爭確定判決為命聲請人為金錢給付之判決,並無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即難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情形。又前開再審之訴已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 月13日宣判,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再審之訴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核無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兆璋